南充臨江產業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擔保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南充臨江產業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擔保行為,切實防范經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川國資委〔2018〕18號)、《南充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2022〕52號)規定,結合公司《章程》及《經營管理事項決策清單》,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擔保,是指以擔保人的信用或者在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來確保債權人債權實現的經濟行為,包括保證、抵押、質押、增信等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及所屬全資、控股企業及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簡稱子企業)。
第四條 集團擔保行為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原則,審慎及嚴格控制風險原則,自愿、平等、誠信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集團財務部門是集團擔保行為的實施及管理部門,部門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負責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集團本部擔保事項;
(二)結合集團實際情況,對擔保范圍、擔保方式、擔保期限等進行分析,提出擔保意見;
(三)負責與債務人落實反擔保措施;
(四)建立完善的擔保風險預警機制,適時監控被擔保資金的使用狀況、抵(質)押物的現狀、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及償債責任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啟動預警機制,采取應對措施;
(五)負責審核各級子企業擔保事項并辦理集團公司審批程序。
第六條 法務合規部負責對擔保涉及的合同、函件等相關文書進行審核。
第三章 擔保對象
第七條 集團擔保對象主要分為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和非市屬國有企業。財務性并表非實際控制企業屬于非市屬國有企業范圍。
第八條 集團以被擔保企業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為主要依據確定擔保額度。對參股企業擔保額度原則上按出資比例確定,為無權屬關系的企業提供擔保時必須要求其提供反擔保措施。
第九條 集團擔保對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為其提供擔保:
(一) 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國家產業政策的;
(二) 提供虛假資料的;
(三)曾為其提供擔保,發生過逾期還款等情況的;
(四) 經營狀況惡化、資信不良的;
(五)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
(六)境外企業、非國有單位、非法人單位及個人。
第四章 擔保權限
第十條 對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提供10000萬元以下擔保額的,經黨委會前置研究后,由總經理辦公會審定。
第十一條 對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提供10000萬元(含)以上擔保額的,經黨委會前置研究后,由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審議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對非市屬國有企業的主體提供3000萬元以下擔保額的,經黨委會前置研究后,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后,上報董事會審定。
第十三條 對非市屬國有企業的主體提供3000萬元(含)以上擔保額的,經黨委會前置研究后,由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審議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子企業擔保事項均需上報集團審定。
第五章 擔保程序
第十五條 債務人提請擔保申請時,根據債務人提交的基礎資料,財務部會同法務合規部對擔保風險進行前置分析,必要時法律顧問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在擔保事項報請集團黨委審議時,出具三方意見書。
第十六條 債務人提交的基礎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營業執照等基礎資料、擔保債務基本情況(方式、金額、范圍、期限)、最新一期財務狀況、債務人擬提供反擔保措施等。
第十七條 集團對外提供擔保時,被擔保方原則上必須提供反擔保,或集團對被擔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擔保債權金額的合法的債權。
第十八條 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實物資產反擔保、應收賬款質押反擔保、信用反擔保等,反擔保覆蓋率應不低于擔保本息總額的100%。
第十九條 經批準實施的擔保,擔保相關合同按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管理:
(一)合同簽訂前,必須有集團法律顧問對擔保合同有關內容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對于明顯不利于集團利益的條款或可能存在無法預料的風險條款,應當要求對方刪除或更改。
(二) 合同一經簽訂,不得隨意變更;若確需進行變更、修改、展期,應按規定程序審批并重新辦理。
(三) 合同涉及債務履行完畢后,業務部門應在10日內辦理擔保完結手續。
第二十條 集團擔保的債務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繼續由集團提供擔保的,應重新履行擔保審批程序。
第二十一條 集團在接受反擔保抵押、反擔保質押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辦理抵押、質押等相關登記手續。
第六章 擔保費
第二十二條 擔保費是集團為債務人提供擔保需收取的費用。擔保費按實際擔保本金及相應利息等實際擔保額予以計算收取。
第二十三條 對集團所屬各級子企業提供擔保的,擔保費按實際擔保額的0.5%/年收取;對市屬一級監管企業及其子企業提供擔保的,擔保費按實際擔保額的0.5-1%/年收取;對非市屬一級監管企業及其子企業提供擔保的,擔保費按實際擔保額的1-2%/年收取。當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時,經總經理辦公會審定后可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未按時履行債務,導致集團擔保額增加的,集團有權要求債務人按本辦法規定承擔相應增加部分的擔保費。
第七章 擔保的風險管理
第二十五條 集團應指定人員具體負責管理每項擔保業務,經辦負責人應及時跟蹤、掌握被擔保人資金使用情況、抵(質)押物的完整、被擔保人單位的生產經營、資產負債變化、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特別是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 集團所擔保債務到期前,要積極督促被擔保人按約定期限履行債務,對擔保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應及時向集團報告。
第二十六條 當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時,業務負責人應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
第二十七條 被擔保人不能履約,擔保債權人對集團主張債權時,集團應立即啟動催收程序,如:發送催收通知、告知函等,要求被擔保人及時履行義務。
第二十八條 集團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積極地向債務人和反擔保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 集團作為保證人,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且約定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的,集團不得承擔超出約定份額的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擔保管理相關部門及責任人應該提請集團參加破產債權申報,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相關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集團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 負責審查的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審查不嚴,造成情況嚴重失實的;
(二) 負責印章的人員,未經批準擅自蓋章的;
(三) 被授權人超越授權范圍辦理擔保事項的;
(四)其他違反規定的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將根據集團的發展、組織架構設置的變化以及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適時進行修訂。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某些條款如因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調整而發生沖突的,以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南充臨江產業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本辦法經正式發布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