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臨江產業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國企改革三年行動,加快完善現代管理體制,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公司“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切實加強反腐倡廉建設,促進公司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規范權力運行,提升重大事項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根據《南充市市屬國有企業進一步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指導意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涉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項需由公司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決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各項決策合法合規。
(二)堅持民主決策。公司領導班子成員要正確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進行決策,保證權力正確行使。
(三)堅持科學決策。廣泛聽取意見,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強化決策的調研、論證、程序、執行、監督等關鍵環節,有效防范決策風險,增強決策科學性,避免決策失誤。
第二章 決策內容
第四條 “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五條 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公司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重要決定。
(二)公司發展方向、發展戰略、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等重大戰略管理事項。
(三)公司年度計劃、工作報告、預算、決算等重大運營管理事項。
(四)公司改制、兼并、重組、破產或者納入公司重大事項管理范圍的資產變更、對外投資、國有產權轉讓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事項。
(五)公司納入重大事項管理范圍的資產損失核銷、資產處置、國有產權變更、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等重大資產(產權)管理事項。
(六)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部門職能及人員編制調整等重大事項。
(七)公司績效考核、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項。
(八)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和修改。
(九)公司黨的建設、文化建設的重大事項。
(十)公司反腐倡廉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十一)公司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群訪集訪等突發事件,重要法律訴訟(或仲裁)、經濟糾紛以及影響公司穩定的重大事件的處理。
(十二)公司主要負責人認為應該集體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
(一)公司本部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所屬二級公司高管人員(含董事、監事、經營班子、黨委會成員)的委派、提名或推薦。
(二)公司后備干部的推薦、管理以及向上級組織推薦的后備干部人選。
(三)公司主要負責人認為應該集體決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七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重大投融資項目。
(三)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
(四)重大物資采購和重大購買服務。
第八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主要包括:
(一)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
(二)對外捐贈、贊助。
第九條 “三重一大”事項中的重大決策事項范圍、重大項目和大額度資金額度等具體界定,根據公司《章程》、《黨委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辦公會工作規則》等有關重大事項管理的規定進行。
第三章 決策方式
第十條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時,應根據具體內容、具體情況選擇集體討論決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黨委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
第十一條 黨委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集體審議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
第十二條 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原則上不得以會前醞釀、傳閱會簽、碰頭會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黨委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應當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認;黨委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認為臨時決定不正確的,應當重新決策。
第十三條 經董事會授權,經理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由總經理主持,根據有關議事規定召開會議。
第十四條 根據有關規定,需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通過的,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通過。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五條 “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所涉議題一般應事先確定,提交會議主持人通過后,方能上會研究。
第十六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參與決策人員之間、有關部門之間應進行充分溝通。議題非涉及保密或特殊原因,決策事項議案及有關材料原則上應提前送達參會決策人員審議。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第十七條 黨委會討論是總經理辦公會審議、董事會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前置條件。
第十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主要領導應當最后發表意見,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討論事項總結出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逐項表決。
第十九條 在“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過程中,對于有實質性爭議的事項,應當推遲議決。待重新調研論證,意見成熟后,再提交會議討論。會議原則通過,但具體事項尚需完善的,分管負責人及職能部門應盡快落實完善措施,并及時向參與決策人員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會議應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緊急情況下必須臨時動議議題,與會決策人員超過半數人員不同意臨時動議的,會議不討論臨時動議事項。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凡決策事項直接涉及或影響與會決策人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本人應回避。
第二十二條 實行全程記實制度,與會決策人員的意見實行簽名確認。會議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參與人及其意見、決策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會議記錄、紀要及相關調研論證材料等所有決策過程資料,應當完整保存,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會議尚未正式公布的內容,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集體決策紀律和保密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四條 “三重一大”事項會議決策結果應告知相關部門。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按規定程序發文,應公開或公示的事項,按相關要求予以公開或公示。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有關規定,應該報上級或其他主管部門批準的事項,在公司做出決策后,應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審批,獲得批準后方為有效。
按照有關規定,應該報上級或其他主管部門備案的事項,在公司做出決策后,應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備案。
第五章 決策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是實施“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主要責任人。
第二十七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后,應當按照工作分工組織實施,并明確牽頭領導、工作部門和責任人。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主要負責人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負責。
第二十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后,全體班子成員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任何個人無權改變集體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
第二十九條 負責執行“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部門應當制定決策實施方案,確保落實決策的工作質量和進度,不得推諉和拖延。
第三十條 在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事項過程中,定期組織評估,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及時
提出意見,按決策程序修正完善。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公司要自覺接受上級監管機構和部門的監督檢查。領導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公司報告“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黨委要把“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履行黨風廉潔建設主體責任的重要內容。對公司“三重一大”決策程序、決策執行和實施效果等環節進行監督把關。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群眾,推動決策的實施,并對實施中發現的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應當及時向上級反映。
第三十三條 公司紀檢監察機構應依照相關規定,結合年度考核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評估,并向公司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時,應當將領導人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作為重點內容。
第三十四條 完善企業內部監督體系,整合監督力量,明確審計、紀檢監察,以及法律、財務等部門的監督職責,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實施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企業黨風廉潔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作為民主生活會、領導人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同時,作為領導人員提拔任用、獎優罰劣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根據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嚴格按要求進行公開,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 “三重一大”事項與會決策人員須對會議的決策承擔責任。集體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公司規定,違背集體決策規則、程序、紀律要求,給國家、公司及職工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應當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人員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載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國家、公司及職工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應進行責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規則和程序的。
(二)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
(三)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和可行方案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四)化整為零使用大額資金或拆解資金額度,規避集體決策和招投標規定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后又不報告的。
(六)拒不執行班子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
(七)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能夠挽回損失或影響而不采取積極措施的。
(八)在保密期間泄露集體決策內容或涉密材料的。
(九)沒有堅持“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全程記實制度。會議記錄嚴重不規范和篡改會議記錄的。
(十)未按有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的。
(十一)不嚴格執行報批制度的。
(十二)其他違反本實施辦法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應進行責任追究的,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在分清集體責任、個人責任及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的基礎上,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對違規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據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經濟賠償責任。對涉嫌犯罪的,依據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對“三重一大”決策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公司所屬二級公司應參照本制度,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本企業“三重一大”的有關制度、規定、程序等,報公司備案,并嚴格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