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臨江產業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參股公司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各參股公司,維護南充臨江產業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南充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章程》、《投資管理辦法》及《經營管理事項決策清單》,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參股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50%以下的股權,且不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管理是指根據《公司法》,以尊重參股公司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尊重《章程》等法定文件為前提,按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權利,加強對參股公司經營決策等行為管理,主要為:
(一)參股公司股權變動管理,包括新設參股公司、投資入股、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受讓、解散、清算等管理;
(二)股東事務管理,包括股權收益管理,參加股東會議、推薦股東代表、董事候選人、監事候選人及經營管理者;
(三)股權信息管理及價值分析等股權管理日常事務。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四條 公司應向參股企業派出股東代表、董事、 監事及經營管理人員(以下統稱“委派人員”),以維護股東權益、貫徹公司意志為行動宗旨。
第五條 公司委派人員由公司負責考核。在從事參股企業經營決策的過程中應嚴格按《公司法》和參股企業章程等相關規定履行職責,不得從事有損于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公司委派人員應當于每年4月份底前向公司述職。根據實際情況其考核方式采取定期召回述職與年度考核、任期期滿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章 經營決策
第七條 公司委派人員應在參股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召開前將會議材料報送公司,經公司審議后,根據公司決定參與表決,未按規定履行審查、決策程序的不得擅自參與表決和簽字。
第八條 公司委派人員須及時參加參股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代表公司保持與參股企業的信息交流和意向溝通。
第九條 公司委派人員在相關會議上應積極參與審議和表決,會后將討論、表決的結果及時向公司匯報。
第十條 公司委派人員依據《公司法》、參股企業章程相關規定和參股企業的實際情況,擬定提案,經公司審核同意后,向參股企業提出提案。提案的內容須在相關會議的權限之內,并明確以下事項: (一)提出提案的理由; (二)明確和具體的議題、議案; (三)具體決議事項。
第十一條 公司委派人員發現參股企業在經營、財務、人事等方面出現重大問題時,應及時向公司匯報,經公司審核同意后,根據《公司法》和參股企業章程,提議參股企業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公司委派人員須遵守公司和參股企業的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職務便利以權謀私。
第四章 經營狀況跟蹤
第十三條 公司委派人員每半年收集參股企業財務報表,財務管理部門配合并對其財務數據進行分析,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
第十四條 公司委派人員牽頭,聯合財務管理部門、紀檢監察室等相關部門,充分利用公司《章程》賦予股東的財務檢查等權力,合理采取調研、檢查、審計等措施,強化對參股企業的運營監督。
第十五條 公司每年需對參股企業進行考察調研,了解其經營狀況、經營計劃完成情況及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形成調研報告,并在必要時通過公司委派人員對參股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建議。
第十六條 公司委派人員及時收集各參股企業所屬行業的有關信息,了解其行業發展方向與進程,對各參股企業的行業定位和競爭狀況做出準確判斷,為公司的正確決策提供信息支持。
第五章 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重大事項是指公司章程修改、增減資本、分立與合并、高級管理人員或管理機構變更,清算與結(歇)業等根據 《公司章程》需要由參股企業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表決的事項,以及其他對參股企業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十八條 公司委派人員應定期與參股企業進行電話或書面溝通,及時掌握參股企業的重大事項,向公司匯報同時并提出對策建議。
第十九條 公司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對參股企業的重大事項須及時做出反應,形成統一明確的意見。
第二十條 公司委派人員應將公司的意見及時反饋給參股企業,必要時提請參股企業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或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委派人員跟蹤掌握參股企業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向公司匯報。
第六章 股權變更
第二十二條 股權變更參股公司的注冊資本金、經營范圍、法人代表、股東、股權結構等發生變動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公司委派人員須根據參股企業運作狀況、發展前景,及時提出股權運作建議。
第二十四條 參股企業資本金、經營范圍、法人代表等發生變更的應當根據投/合資協議與參股企業章程規定履行股東會、董事會審批程序,公司委派人員根據公司決定參與表決。
第二十五條 參股企業股權結構發生變更,需公司決定增持、減持參股企業股份或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應當提至公司審議。
第二十六條 公司增持或減持參股企業股份或放棄優先受讓權的建議, 公司委派人員應向公司提交增減資計劃書,法務合規部提交書面意見,報經公司審議。
第二十七條 參股企業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后應在20日內將有關材料的復印件報產權管理部門備案并在公司內部通報。
第七章 參股企業終止、公司退股
第二十八條 參股企業歇業、撤銷、關閉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公司規章、投/合資協議辦理注銷手續,注銷完成后應及時將注銷證明等有關材料報公司備案。
第二十九條 公司退股參照有關減持參股企業股權的規定及簽訂的投資合同協議執行。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未按本制度執行的, 公司有權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委派人員如發現參股公司行為影響公司資產潛在風險的,應及時向公司進行匯報,有效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造成經濟損失。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將根據集團的發展、組織架構設置的變化以及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適時進行修訂。
第三十三條 公司二級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的參股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另行制訂。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南充臨江產業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本辦法經正式發布后執行。